物业费追缴胜诉多实则是两败俱伤
从2013年至今年10月,黄岩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物业纠纷案件877件,其中,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案件达98%以上。此类案件大多以业主败诉告终。(11月23日《台州晚报》第3版)
住在城里的大部分人应该都有这样的感受: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总是冲突不断,今天东家吵,明天西家闹,仿佛永远没有停歇的时候。如果有人能够提供解决方案,让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矛盾永远冰释、永无纷争,这个人一定可以拿诺贝尔和平奖。
玩笑归玩笑,矛盾看似无解的背后,大都是各说各有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缴物业费;物业抱怨业主不缴费,所以服务很难到位。于是乎,许多小区尤其是老小区的居住环境一团糟,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双方陷入交恶的死循环。
常识告诉我们,不合作是最好的反抗。因此,很多业主想当然地以为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缴物业费,但实际上是错误地行使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根据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则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此类纠纷,物业举证业主“不缴费”很容易,业主要举证物业“服务差”则很难。因此,许多案件的败诉仅仅是因为业主证据意识不强而已,胡搅蛮缠、恶意欠费的应该只是极少数。
除了证据意识,由于物业服务范围太广,业主不可能做到稍有不满就诉诸法律,比如今天物业没有把楼道打扫干净,明天没有把公共电灯换好,业主不可能天天往法院跑吧?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于是许多业主以拒缴物业费对抗。
物业是小区业主的大管家,双方更应当是“互利共赢”,而不是“零和博弈”。对于物业来说,更要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与配合,追缴物业费虽然赢在一时,但只证明物业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胜诉,而非情理上的。不缴费的业主不一定是坏业主,经常赢官司的物业也绝不等于是好物业。赢了官司,失了人心,付出诸多成本,终究还是得不偿失。
从业主角度出发,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业主虽然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表达自己的诉求,但真正执行起来却非常难。特别是一些服务细节上的事,业主要想取证维权非常困难,甚至维权无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业主维权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
面对欠费难题,物业提升服务争取业主支持才是关键;而对于广大业主而言,也应当意识到,拒缴物业费不是一张能制衡物业的好牌,因为你的这些行为,事实上确实会降低物业后续服务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