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不是物业的“私房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据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江苏苏州高新区一小区业委会给大家发红包,606户业主共领到24万元现金。原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而早在2015年,苏州园区便有小区将126万元公共收益,以物业补贴方式发给了业主。
很多人都知道业主要交纳物业费,如果拒不交纳,很可能享受不到相应服务。而且,有时就算业主交纳了物业费,也未必能享受到与物业费相当的服务。从这方面而言,小区给业主“分红”的确是件稀罕事。所以,有必要普及这样的常识,即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享有分配权,物业及开发商不得侵占。
根据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换言之,业主除对其购买的住宅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很多小区均将这些公共设施委托给物业来经营或管理,业主并不参与此事。因此,很多人也就忽视了这部分收益,或者认为应该归物业管理使用,与业主无关。这样的想法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物业也正是以此模糊概念,蚕食该部分收益。要知道,大部分小区的电梯中、灯箱上、门禁杆上都带有广告,除此之外,在小区内搞促销特卖者还应支付场地租金,占用公共车位也要支付停车费。各种收入加起来,应该是不菲的数字。
遗憾的是,不少小区的物业都把自己当成了小区的主人,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有的态度蛮横,对业主发号施令。至于公共收益,更是基本装进了自己腰包。事实上,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可以说,物业相当于业主雇佣的保姆、管家,业主有权决定物业费、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物业只能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型的、成熟的小区越来越多,小区公共部分带来的收益随之增加,这些收益不该成为一笔糊涂账。这首先需要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能够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业主大会主张权利,如要求物业公开收入,对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并监督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其次,相关部门应注意宣传普及业主是小区主人,公共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物业“私房钱”的常识。同时,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追究其侵吞公共收益的法律责任,帮助、指导业主依法主张权利,让业主不再只负责交费而与收益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