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厘清物业的责任边界?
厘清物业的责任边界,是一个“一等一”的大事情。所谓厘清,就是说要明确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做什么事情,以及要怎么去做、做到什么程度,并就此形成共识。如果连这个最起码的问题都搞不清楚,就会导致物业的管理覆盖和服务运行,要么缺位、失位,要么越位、僭位,两害常占其一。再有本事,只凭感觉,也很难拿捏得恰到好处。
物业尤其住宅物业的责任边界,本来是比较清晰的。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它实际上已经大体勾勒并框定了物业的管理边界和职责范围,只是“相关”、“秩序”给泛化解释留有空间。
具体到管理项目,各个物业的责任边界不可能完全重合。物业作为服务提供商,其权利义务最终是由基于法律法规指导下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每个项目的建筑形态、区域文化、业主需求、服务标准等元素千差万别,理论上服务合同也会不尽相同。所以确认一个项目物业的责任边界,既不能机械搬法规,又不能简单照比邻,要“拿合同来”。
角色地位,影响人们对物业责任边界的理解和认知。《红楼梦》贾雨村断案中,有“屁股决定脑袋”的说法。业主追求少花钱多办事,是正常的消费者心态;政府部门凡事先找“抓手”,最方便就是把物业当成大跟班的;物业自己则常持实用主义态度,宣传往大了吹,做事往小了说。这样,就使扩大物业责任边界成为潮流性倾向。
“社会责任说”——扩大物业责任边界的无形推手。承担社会责任,这是迫使物业突破自己责任边界的最常见理由。物业确实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社会责任是超越了法律与经济而对组织所要求的义务,它完全属于组织出于义务的自愿行为。然而,许多时候受道德绑架,物业唯恐被指责政治站位不高,被“穿小鞋”、“紧鞋带”,不得已为之。
理不顺政商关系,就永远厘不清物业的责任边界。物业突破责任边界,源于自己的,自己可以调整回来;来自业主的,也可以自如收放;唯有来自政府方面的,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哪个机关发个红头文件、哪位领导提出一个要求,都可以给物业安排点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事儿,物业都少有拒绝的本钱和勇气,犟嘴是有麻烦、有代价的。
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常态的时候,物业责任边界就清楚了。物业对政府的义务就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政府部门都无权无偿占有、使用它的人财物资源。物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需要其承担更多责任,不是靠摊派、挤压,而是采取购买的方式。当政府部门有了这个自觉意识和操控习惯,那困惑物业的责任边界问题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