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废止《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6]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停止实施“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废止《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取消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政府定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其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按《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成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维修仍由电力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已签订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签订相关合同,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支付部分电力设施建设费的,由电力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