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放管结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一)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一)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各地在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三)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三)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短时间停放车辆,其免费时间由各地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机动车停放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发改、价格、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2016年底前,各市县要出台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文件,制定、完善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