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批准常委会《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如何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公司跑了怎么办?……对于生活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解决。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介绍,该市800多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有10%左右,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因此条例降低了申请筹备业主大会的门槛。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三十户以上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物业现象,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终止物业服务后,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活秩序的维护。”为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条例规定,房屋渗漏、电梯损坏等7种紧急情形可采取应急措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须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