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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唐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14 16:46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灾害事故,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唐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提高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领域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市消防救援支队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6月12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热忱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和邮寄等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提供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汇总,把好的意见建议吸纳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之中。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电话:0315-5103185
 
  邮箱:tssxfjyzdfgc@163.com
 
  邮寄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72号 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工处
 
唐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保障用车人安全停放和充电,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电动自行车、滑板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联合检查。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推动老旧居民楼院、城中村、出租屋等集中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三)严格把关并推动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动本辖区已建成住宅小区改(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三)负责确定无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的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负责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按不少于每户1辆的停放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小区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工作,就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应在新建居住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核发项目许可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灯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楼院)等区域科学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新(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项目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自行车库(棚)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推广加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智能管控系统。
 
  (五)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加大对公共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的管理。
 
  (六)公安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对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七)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八)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劝导群众按照规定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九)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电力部门应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消防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予以制止。
 
  (十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各类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十三)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将所属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有关部门划定的集中停放区域,及时将非停车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移至停放区域内,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外卖、快递企业站点应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设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第九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维修企业、企事业单位、公民违返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线路;
 
  (二)私拉乱接充电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四)不得在群租屋、集体宿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提倡在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充电场所,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规范充电。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应当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根据气候条件增加防护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或火灾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严重或制止无效的,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反映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一)单位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存在以上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未及时制止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四)违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事业单位、公民违返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六)公民违返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经住宅小区物业企业、管理单位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或引发火灾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导致引发较大以上火灾或引发亡人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住宅项目未建设或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足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小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后,在三个月内未建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
 
  (二)存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根据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联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准予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
 
  (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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