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为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开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加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切实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明确的监审部门,即市(雄安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期间原则上为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3个会计年度。供水企业会计核算满1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有完整会计年度为监审期间。
四、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5%计算。
五、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日生产能力低于1万立方米的,按1万立方米核定职工人数。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六、取水量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供水企业取水量核定。自用水率原则上按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自用水率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实际漏损率计算,高于此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七、供水企业要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等数据。
八、各地价格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运用《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表》(详见附件2)开展监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监督,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