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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10 13:05  来源:民政部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1月6日,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城乡社区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作出具体部署。
 
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城乡社区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工作重心。城乡社区是确保疫情防控政策平稳有序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基层平台,是协助做好“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阵地。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各地要把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防控等方面上来,最大程度保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进一步凝聚起同心同德、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力量。
 
  二、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体系。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作用,细化分解村(居)民小组组长、楼门栋长、网格员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实到自然村、小区和网格。农村地区要依托五级书记抓疫情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疫情防控体系与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加快推动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倡导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动员居民群众就近就便开展邻里互助等活动。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根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组成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三、分级分类做好健康服务。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楼门栋长、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等,采用“敲门行动”、发放“健康爱心包”等居民群众乐意接受的方式,加强联系并动态掌握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状况,及时完善重症高风险人员信息台账。优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补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短板,为城乡社区设置、保留便民核酸检测点提供必要场地和设施条件。落实好在城乡社区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为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建立城乡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的直通热线,由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四、及时响应居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群众机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开展入户走访,加强对“一老一小”、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的关心关爱,了解并向乡镇(街道)及时反映居民群众在健康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广泛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完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推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与居民群众需求精准对接,并为老年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保留必要畅通的线下渠道。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托微信群、公众号、智慧社区客户端等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用好村(居)务公开栏、乡村大喇叭、黑板报、标语等阵地,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宣传防疫政策和人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推动落实村(社区)“两委”牵头责任,组织居民群众围绕疫情防控等方面问题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群策群力在城乡社区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束力,积极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居民群众根据区域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合理控制婚丧嫁娶等活动规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六、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基层医务人员。推动有效保障参与疫情防控的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物资供应,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及时安排城乡社区工作者休息,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组织开展面向参与疫情防控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心理疏导,在节日期间做好因疫情防控因公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慰问关怀。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感人事迹,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强化工作保障。各地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加强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机制建设,调整完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制度,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在城乡社区落地生效。要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整合规范需要城乡社区承担的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事务,防止出现令出多门、信息重复采集报送等问题,避免增加城乡社区不合理工作负担。
 
  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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